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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欣新材料科技上周10家上市公司现环境风险 陕西能源、天邦食品等关联公司被罚

更新时间:2024-04-08点击次数: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天邦食品(SZ002124,股价3.48元,市值77.32亿元)控股公司被罚36万元;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即试 运 行 项 目 ,陕 西 能 源(SZ001286,股价9.94元,市值372.75亿元)控股公司被罚22.05万元。

  上周(2024年4月第一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55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区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4月第一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10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数据显示太欣新材料科技,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10家上市公司。其中,6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10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60.38万户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其中,天邦食品控股公司定远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远汉世伟)被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6万元。

  文号为“皖滁环〔定〕罚〔2024〕6号”的处罚书显示:“经查明,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未填报排污登记信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6万元。

  1月4日,定远汉世伟陈述申辩时提出,2023年1月签订藕塘育肥场环保三同时验收协议,2023年12月26日该公司将环保验收报告进行公示(至2024年1月25日公示结束),积极办理环保手续,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性影响,请求免予(从轻、减轻)处罚。经相关部门复核,定远汉世伟自2022年10月25日开始养殖,至2024年1月25日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因超过一年才改正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一条的规定,故不可免予处罚。定远汉世伟法定代表人后续积极配合整改,故从轻处罚。

  同时,定远汉世伟未填报排污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后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排污登记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本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4月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拨打天邦食品公开电话,暂无人接听。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应。

  太欣新材料科技

  本期数据显示,陕西能源控股公司陕西清水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2.05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陕K府谷环罚﹝2024﹞25号”的处罚书显示:“电厂二期扩建工程原水预处理站项目(净化站)正在试运行,无环保部门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2.05万元。

  4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陕西能源公开信箱发送采访函。同日,记者致电陕西能源,接线人员表示,将会去查看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得进一步反馈。

  本期数据中,因相关手续不完善受罚的企业还有隧道股份(SH600820,股价6.52元,市值205亿元)全资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普2408420020号”的处罚书显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罚款10.5万元。

  无 独 有 偶 ,上 海 建 工(SH600170,股价2.4元,市值213.26亿元)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同样因为“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罚款10万元。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太欣新材料科技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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