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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欣新材料科技上海雅仕: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2024年8月修订)

更新时间:2024-08-30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太欣新材料科技参观、分析师会议太欣新材料科技、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须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与披露信息一致性原则:公司在接待过程中应确保沟通信息与已披露信息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遭到质疑的情况。

  (五)高效原则:公司接待应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接待人员用语应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接待部门须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公司接待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其负责公司接待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太欣新材料科技、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开展接待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提问的回答。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之外的公司其他部门、其他人员,在接到媒体以来电、来函、来访等形式发出的采访需求时,应及时转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接待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三十日内不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的调研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出席。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太欣新材料科技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须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详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附件2),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3)。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活动中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 现场接待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特定对象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须安排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董事会办公室须要求其提供采访提纲,并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须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门或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保持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须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须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须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须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相关负责人须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格式详见附件4),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须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须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须立即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5)。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须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自动失效。

  1、您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电线、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注明资料来源,且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贵公司并就相关文稿获得贵公司书面认可,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的

  1、甲方是一家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股票简称为“上海雅仕”,股票代码为“603329”。

  2、甲乙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项目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在此过程中甲方可能或已经向乙方提供其“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决定是否进行上述项目合作时使用。

  3、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漏本次重大事项,直至甲方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之日。甲乙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太欣新材料科技、内容、进程、成果等。

  二、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以及甲方未公开的财务数据、财务资料、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提供或泄露、透露给第三方。

  四、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五、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应将本次重大事项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且双方同意在向该等人员披露时应向该等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六、乙方仅可将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七、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载体归还给甲方。

  八、若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该方应在第一时间知会对方,并按照审慎原则披露该等信息。

  十、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切实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 □现场参观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