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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全国政协委员周世太欣新材料科技虹谈“犯错的后果”

更新时间:2024-03-11点击次数:

  太欣新材料科技太欣新材料科技听到自己将因醉驾被起诉的那一刻,一位中年男人哭了起来。他说,几个月缓刑对个人的影响可以承受,但女儿两个月后就要高考,担心判刑影响女儿将来的入学和就业。

  在一场基层检察院举办的听证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周世虹目睹了这一幕。2022年这场听证会,成为周世虹思索中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起点。

  犯罪附随后果,即犯罪人及其亲属、特定社会关系人因其犯罪或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后果。在中国,该群体在入学、就业等方面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在周世虹看来,如今犯罪附随后果设定主体多、种类多,现实中易被过度使用,变相剥夺了犯罪人本人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的劳动就业和个人发展的权利。2024年全国两会上,他呼吁,全国人大应通过立法对犯罪附随后果及相关制度进行统一规范。

  周世虹在2023年全国两会就提交了关于在公务人员招录、参军、入学政审中摒弃“株连”思维及废除相关制度的提案,反响巨大。在收到大量群众来信后,他进一步发现,有更多的人受行政违法记录影响,入学、就业受到限制,而该记录同样可能殃及家人与亲属太欣新材料科技。今年他呼吁,行政违法记录的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同样应尽快予以规范。

  周世虹:去年,我的提案影响非常大,网络上有几个亿的阅读量。我的观点引起了争议,有很多人不同意我的观点。此后,我也不断地收到来信、邮件和短信,其中有的人是来感谢我替他们发声,有的人是向我诉说他们的遭遇,也有的人是向我求助的。

  考公、参军、入学政审中的“株连”思维和相关制度,其实对普通老百姓有很大的影响,但主流社会往往看不到太欣新材料科技。犯罪人员及其家属大都不敢公开发声,只能私下发消息给我。更多的是法律界人士支持我,他们也发信息给我,其中包括一些干部甚至公检法的领导。

  周世虹: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一个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中有一个案例,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应予停止执行。

  法工委研究认为,该通告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据此,法工委与有关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这实际上是对我的提案的一种回应。

  另外,2024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发布了2023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其中就包括法工委就涉罪人员近亲属受限制规范进行合宪性审查,它也提到了我2023年提交的提案。后来,最高法也发布了一份有关犯罪附随后果研究的调研报告,报告建议“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我看到这个报告以后,就形成了系统性的观点。

  周世虹:设定主体较多,涉及法律法规种类也很多。除少数相关法律中有犯罪附随后果规定外,行政机构、工青妇、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都有对有犯罪记录的人及其亲属和特定社会关系人设定工作、生活限制,犯罪附随后果分散规定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团体、组织文件之中,最为普遍的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自行设定招聘条件,不招收有犯罪记录的人。

  根据前述最高法发布的调研报告,犯罪附随后果,除刑法第37条之一和第188条规定的从业禁止规定和前科报告制度外,涉及犯罪人本人附随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388件;规定的犯罪附随后果主要有八类:职业禁止、如实报告义务、禁止或者限制考试资格资质、限制落户、限制信誉或荣誉获得、排除社会保障、限制收养、限制签发护照和出入境等;有160多部法律法规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进行就业、职业限制,包括不能担任法官、警察、仲裁员、企业高管、拍卖师、房产经纪人等。我自己还发现,他们甚至不能担任出租车司机和快递员等。

  周世虹:就业涉及个人生存权、科学发展权。不让犯罪人员再就业,让他们终生承受社会的厌恶和嫌弃,是把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

  我觉得这个事情有必要改变,因为它确实对犯罪人员不公平。现在有很多人给我来信,说他们往往因为被判轻罪就走上绝路了,什么单位都不要他们。这些人的权利怎么保障?刑法的目的是惩治和教育相结合,中国人有句话叫“给人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他们现在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周世虹:我认为,对犯罪分子设置犯罪附随后果是必要的,也是合法合理的。尤其是对犯了重罪、涉及国家安全及政治安全方面的犯罪,必须设立附随后果。比如说,犯了重罪、判了重刑的人员不能再做公务员,性犯罪者不能从事教育等工作,这些都是合理的。但是犯罪人员从事其它工作,不应不分轻重罪、不加限期地去限制。

  周世虹:还有适用范围广泛。犯罪附随后果不仅适用于犯罪人本人,对于犯罪人亲属及其特定社会关系人在就业、上学、入伍及其他社会活动中也有限制,尤其是在公务员招录、政法干部招录、公安政法院校招生等领域。这违反“罪责自负”原则,要求犯罪人之外的人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当然,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的严重犯罪,也可对犯罪人员的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设置附随后果。

  南方周末:目前还有人认为,中国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有其合理性,一是能震慑犯罪,二是有助于降低犯罪人员再次犯罪的几率。你怎么看待?

  周世虹:设置犯罪附随后果在减少或震慑犯罪这方面或许有一定作用,但其一是目前还缺乏实证证据证明,其二是应当有个度和规范。另外,从理论上讲这是一种司法功利主义,尤其是通过损害犯罪人员亲属的生存、发展、就业权来减少犯罪,这本身就是不对的,减少犯罪的措施还有很多。

  一些犯下重罪的人,连坐牢、死刑都不管了,还会担心子女入学、就业受到限制吗?还有一些人是过失犯罪,他也不会想到后续的问题。

  周世虹:据最高法统计,2021年全国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这其中有多少个家庭,这些家庭有多少亲属,这就可以测算一下它的影响有多大。

  周世虹:全国人大应尽快启动对犯罪附随后果进行立法。对于涉及行为人相关权利尤其是宪法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应当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对犯罪附随后果的概念、范围、类型及相关制度进行统一规范,以实现犯罪附随后果法律化、体系化;明确禁止各级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在相关事务中擅自设立犯罪附随后果。

  还应建立差异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对于轻罪、重罪分别设置不同的犯罪附随后果。

  周世虹: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一定期限后,仅对其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工作、特定职业设置限制。如性犯罪者不得从事教育等行业,公司的负责人因相关职务犯罪被判刑了,将来也不能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应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轻罪规定前科消灭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定期限前科消灭,无需再履行前科报告义务,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对其实施犯罪附随后果。

  对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微罪不适用前科报告制度,除特殊情况外,司法机关一般不得公开或接受犯罪记录查询。对于过失犯罪设置轻于故意犯罪的附随后果,职业限制仅限于其犯罪所涉及的职业。对于上述所有的犯罪附随后果均设置一定的期限,并建立权利恢复及其救济制度;达到一定期限,不再作出限制。

  周世虹:对犯罪人员的相关权利限制构成违法侵权了,犯罪人员也可以提起诉讼。

  南方周末:针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设置的犯罪附随后果,你有什么建议?

  周世虹:我建议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一般不设置犯罪附随后果,仅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犯罪设置职业限制,并且要以法律条文予以规制。

  周世虹:是的。去年也有很多人来信给我反映自己受到行政违法记录影响的问题。后来,我对这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感觉它的问题比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影响还要广泛。如果仅仅解决犯罪附随后果问题,不解决这个,那我觉得这方面的事没有完全解决。

  周世虹:这个事情太复杂了,我估计它涉及的人比犯罪人员还多。最典型的就是被治安管理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人员。

  另外,犯罪只有刑法和全国人大立法才能规定。但行政违法,全国人大的立法可以规定,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规定。这两者虽然不能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违法处罚,但是它可以罚款、警告、训诫,这些都是行政处罚的措施。

  总之,行政违法和行政处罚的事由和种类繁多,涉及的行业、领域和各类主体众多。

  周世虹:与犯罪标签一样,行政违法记录已经严重影响到违法行为人的生活和工作,而且还会殃及家人亲属。因行政执法公开和公安机关等对违法记录留存、上传内部系统,加之大数据时代网络查询的便利性,行政违法记录终生可查;一些行业和领域在招聘、入学、评优、晋级、取得资格、资质、招投标等事务中都将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尤其是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资格条件,实行一票否决,有时甚至连招聘快递员、出租车司机都要求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周世虹:国家尚没有统一的行政违法记录保存、查询和使用的制度规范,导致行政违法记录被无期限保存、随意公开、查询不规范。现在对行政执法有公开要求,要对行政处罚进行公示甚至公告,有些公众都能查得到。使用方面,招聘单位都可以设这个条件,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不录用。求职应聘的人也没有救济权,这实际上是限制人的就业权利。

  相比犯罪,行政违法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和道德可责性都更小,如果行为人仅因行政违法记录终生饱受就业歧视和社会嫌弃,并连累家人亲属,则严重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亦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剥夺了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周世虹:一是建立行政违法记录消灭制度,按照不同情况,经过一定期限后违法记录消灭,不得再予以公开、使用。

  二是由专门机关或者由各个行政执法系统统一保存行政违法记录;严格规定行政违法记录的系统录入、网上传输和网络公开。对行政执法公开公示的渠道、平台和载体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于轻微行政违法记录和未成年人行政违法记录予以封存;对于记入户籍、个人档案或信用档案的行政违法记录,明确规定在消灭期后失效或撤销。

  三是严格规定行政违法记录的查询程序,包括接受查询机关、查询主体、查询目的以及保密制度等。

  四是严格规定行政违法记录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除特别法中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在就业、入学、评优等事务中将已过消灭期的行政违法记录作为资格条件和使用依据。

  最后,明确规定违法录入、泄露和使用行政违法记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赋予行政违法行为人以控告申诉、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