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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对外委托专太欣新材料科技业机构名册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15点击次数:

  为加强对委托专业机构的管理,提升对外委托工作的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等相关太欣新材料科技规定,结合沈阳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决定重新编制我市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7.特殊类别鉴定、评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宝玉石评估、文物评估、矿业权评估、知识产权技术、质量鉴定、测绘等业务的机构。

  1.申报机构应在沈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或者在沈阳市辖区外注册依法在沈阳市设有分支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低于200平米;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含本数);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机构执业五年以上。

  2.“四大类”鉴定机构应提供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应提供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提供住建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土地评估太欣新材料科技、矿业权评估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供财政部门或者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财务审计机构应提供财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供资质认定认可证书;知识产权等未实行专业资质管理的类别,应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且机构名称需与其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1.“四大类”鉴定机构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辽宁卷2017年度)》中备案登记,符合法律太欣新材料科技规定能够对外承接委托业务。

  4.资产评估机构需经省财政厅资产评估登记备案且省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为AA级以上。

  6.财务审计机构需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17年度业务收入前60名,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优先入册。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评定的资质过期的、未参加相关部门年检的;

  5.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办理法院委托案件中存在推诿委托、拒绝接受管理、严重超时限、违规收费等情况的,或者受到人民法院暂停委托、除名等处理的;

  2.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省行业协会近期信用评价证明、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等原件和复印件;

  5.2018年度机构接收业务总量,以及接收法院业务总量(均以制表形式填写);

  以上应提交的材料均需按照上述顺序编写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太欣新材料科技,并附电子文档,报名时一并交到市法院司法鉴定委托摇号大厅。

  报名申请的专业机构由市法院审查领导小组审查评定,确定的入册机构名单将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和沈阳市法院官方微信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满,审查小组对提出异议的机构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从名册中删除。最终确定的名册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审判信息公开网、沈阳市法院官网和官方微信公布,并报省法院备案。

  报名提交材料时间为2019年2月19日至25日(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4:太欣新材料科技30)。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报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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